民营企业员工严某、李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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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微信)13645727755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负责产品销售。2024年,某原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林(另案处理)为与该公司就材料供应业务达成合作,并提出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的3%向严某、李某支付“业务酒水费”。严某、李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酒水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某在明知同类产品价格虚高、发票无法核查、产品等级、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质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李某在年度公司采购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24年12月至2025年10月,严某、李某二人共同收取“酒水费”共计1000万余元。

    二、【审理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严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万元;对严某、李某犯罪所得1000万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严某、李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

    本案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严某、李某作为某控股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除了刑事处罚外,还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强烈信号,同时也警示我们,民营企业工作人员非法收受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被定罪量刑并追缴犯罪所得,最后终将是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代价的。而在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中,律师可以充分运用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任职企业的谅解等,为罪轻寻找支撑和理由,从而达到缓刑或者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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