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附随义务,应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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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微信)13645727755
案情简介:2022年夏天,苏州市某纺织公司因与吴江区某织造厂业务往来,就后者需开具的25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者以未收到且超过开具法定期限为由,诉请赔偿其可抵扣而未抵扣损失5万余元。苏州织造厂称已交给了吴江纺织公司员工刘某,但纺织公司否认。
法律分析:①《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从民事权利义务角度,增值税发票开具与给付对于交易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销售方给付购买方增值税发票为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应作为合同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完全履行。②本案中,织造厂虽开具了25万余元增值税发票,但因未谨慎审查发票接收人刘某身份,导致发票抵扣联在流转中丢失,又未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导致纺织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证手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余元,对此织造厂明显存在重大过错。织造厂未完成发票的有效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与纺织公司进项税款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25万余元增值发票织造厂已开具过,为保护受害方利益,对纺织公司主张损失,有过错的织造厂应予以赔偿。判决织造厂赔偿纺织公司损失5万余元。
律师点评: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有效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行为,在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情况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可抵扣而未抵扣税款损失。在日常经营中,出卖人应该向买受人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往往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留下交付该增值税发票的证据,所以合同附随义务没有完成存在过错,如果造成对方损失,赔偿是必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