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变更是否被接受,应着眼于合同订立全过程
浙江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微信)13645727755
(题记)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期间,一方当事人实质性变更是否导致较终合同成立或者变更,应就完整的合同订立过程综合考虑。
(关键词):合同效力|合同生效|继续履行|新要约
一案情简介:2018年8月,材料公司向设备公司发出订购一套定制颗粒设备,载明设备价值43万,定金13万元,设备发货时再支付30万元,后材料公司另已支付了设备15万元。因材料公司厂房建造未尙完工,材料公司通知设备公司延迟交付设备,具体时间另定,并对供货日期和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同年10月,设备公司因涉诉,担心后期不能如期交货,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该定作设备由设备公司销售给别的客户,设备公司希望能在一年内负责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2019年7月,材料公司明确表示另寻租厂房更换地址,告知设备公司将该设备转售其他客户。设备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支付余下货款及利息。
二案情法理分析:①《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实业公司向器具公司发出的采购订单构成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器具公司对实业公司采购订单加注批注后回传给实业公司,该批注对供货日期和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该变更应视为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变更,构成新要约。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通常要经几轮要约、反要约及最后承诺过程。器具公司虽进行实质性变更,但嗣后双方所签补充协议有效。依该协议,应认定双方对货物及价款并无异议,双方只是对履行期限及方式产生争议。②《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对于诉争设备,依补充协议约定并结合本案具体履行情况,材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货款。之后至材料公司明确告知设备公司将剩余物品销售给其他客户前,材料公司一直在与设备公司协商,设备公司对材料公司定作设备一直处于期待状态。材料公司2019年明确告知器具公司将剩余物品转售其他客户,该行为构成违约。在设备公司明确告知不同意解除合同情况下,材料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仍合法有效,故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材料公司支付设备公司余下货款及利息。
三律师视点: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通常要经几轮要约、反要约及最后承诺过程。期间一方当事人实质性变更是否导致较终合同成立,应就完整的合同订立过程综合考虑。设备公司能胜诉关键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