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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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

    1、基本案情

    浙江某新科技公司向某电梯厂提供包含“新型楼层显示触摸屏”实用新型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购买该样品。随后浙江某新科技公司对某电梯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中,浙江某新科技公司还向某电梯厂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称电梯厂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提示客户勿购买侵权产品。

    2、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专利侵权行为系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实施,不属于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判决驳回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

    该案结案后,电梯厂认为浙江某新科技公司的恶意取证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和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其赔偿诉讼中的合理支出。一审判决浙江某新科技公司分别赔偿电梯厂30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浙江某新科技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合理限度,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压制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主观上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并且造成某电梯厂因此支出律师费的损失,其行为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视点

     “在适用诚信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起诉权时,应当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于当事人而言,“应当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没有证据表明电梯厂已经侵权或即将侵权的情况下”诱导其制造、销售相关产品并以该产品作为侵权证据提起诉讼,“在该案侵权事实明显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主张高额赔偿金并申请财产保全,“在侵权诉讼尚未结案前,明知其取证行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向电梯厂的客户发布侵权警告函等情况,认定其具有恶意。

    该案源于专利权人的诱导取证行为,其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是否是真正的专利侵权,一定要判断清楚。否则,盲目以侵权起诉,只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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