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离婚案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微信)
一、【基本案情】
徐某(女)与洪某(男)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为了照顾家庭、养育子女,徐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婚后洪某多次对许某实施辱骂、殴打、驱赶等。2023年5月,洪某再次殴打徐某,将须某从家中拖拽至地下室殴打,后小区保安闻讯到场制止并报警。经医院诊断,徐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23年9月,徐某起诉洪某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洪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洪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曾有过家庭暴力行为。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保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洪某对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当准予离婚;支持徐某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由徐某分得现居住的商品房以及折价款12万元,洪某分得面积较小的房屋及负担未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洪某还支付徐某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三、【律师说法】
1.洪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双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两套房屋。徐某主张按评估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由其分得现居住的大房屋,其他财产归洪某所有并由洪某折价补偿。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涉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关注如何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实现对受暴妇女的长期保护。考虑到徐某主张,能避洪某骚扰或暴力威胁。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不仅关注受害妇女当下的权益保护,更着眼于未来生活安宁的前瞻性考量,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智慧。
2.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