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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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湖州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广健13645727755

    一、基本案情

    苏某甲与被害人某甲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足浴店,因此积攒了一定的家产。2025年3、4月间,苏某甲听闻丈夫与其经营的足浴店店长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已生育子女,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吵。苏某甲担心丈夫的私生子女日后分割家庭财产,逐渐萌生杀害丈夫的念头。

    2025年6月14日下午,苏某甲在丈夫经营的足浴店附近,看到丈夫驾车带一名女子返回店铺,遂要求进店与对方交涉,遭丈夫拒绝。在丈夫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苏某甲提出前往广东中山市游玩,并趁回家之机取出一条白色尼龙绳放入手提包内,准备用于作案。

    当晚20时许,苏某甲与某甲驾驶车牌号粤BXXX**黑色丰田皇冠牌轿车前往中山市。6月15日0时许,二人从中山市开车返回深圳市。凌晨1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沿江高速某路段时,苏某甲谎称腹痛,让丈夫靠边停车。随后,她坐在驾驶位后方,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套住丈夫颈部,将其勒死在车内。苏某甲确认丈夫死亡后,试图用同一根绳子自杀,但未能成功。

    因车辆长时间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路政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巡逻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于当日2时许赶到现场,将仍在车内的苏某甲抓获,经鉴定,某甲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审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苏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生育子女,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其家属亦出具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苏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其应认定为自首,且被害人过错更大、一审量刑过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定,苏某甲系在路政人员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无主动投案意愿和行为,不构成自首;原判已充分考量被害人过错、坦白、谅解等情节,量刑适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合法夫妻。被告人违背忠诚义务,婚内出轨且有私生子,严重损害夫妻感情,且对案发负有重大过错在先。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较终给与判处无期徒刑,完全是罪当其罚。

      现实生活中,由于快节奏和情势更迭,向对方出轨或者有婚外情行为,另一方要及时指正和帮助其重回正轨。在万般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即使积攒了千万家产的夫妻财产,可以聘请律师提起离婚诉讼,结束婚姻关系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有任何违反犯罪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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